2006年5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外来务工者遭遇户口担保门槛
律师称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
本报记者 李稹

  在今年求职应聘的高峰期,来自武汉的田亮却向记者投诉,称他在求职中遭到了不平等的待遇。田亮前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,日前来杭州应聘某知名软件公司的会计岗位,但被告知该岗位人员须有本地户口,外地人则须本地人提供担保。“早就听说过性别歧视、乙肝歧视,现在户口又硬生生地给我们设置了一道求职门槛,实在有违就业公平。”田亮显得忿忿不平。
  记者调查后发现,用人单位在金融、财务等岗位设置本地户口担保的门槛,并非个例。衢州人小钱刚在杭州的一家保险公司谋得一份保险业务员的差使,同样遭遇就业担保门槛。“我想大概是行业比较特殊的缘故吧,他们说这是他们的行规。但外地人要临时找个信任自己的人,真的很难。”
  找别人作担保难,给别人作担保也难。昨天,宁波市的田女士就打电话给本报,说当初答应给小姐妹作就业担保,可最近这个所谓的朋友借了她几千块钱迟迟不还。“我发现她人品有问题后,特别想取消这个担保合同,否则要是她带了10万块钱的保费跑了,这笔钱岂不是要我负责了?可是取消的程序却很麻烦。”
  对此招聘者是怎么说的呢?杭州某食品公司负责招聘的方小姐向记者表示:工作中业务代表往往要经手上万元的应收账款,企业和应聘者大多是初次见面,很难在短时间里确定应聘者的诚信程度,劳动合同管得住好人管不住坏人,就业担保才能让企业的风险降低。除了怕员工“卷款潜逃”外,避免失去商业秘密、贵重物品被盗、招聘人员轻易跳槽等,也是招聘者设置就业担保的原因。
  “就业担保合同违背了《劳动法》的立法本意,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。”虽说对就业担保是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,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张子年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,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、保证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他还说,《劳动法》中没有任何涉及担保和担保人法律地位的条文,假如劳动者卷走了用人单位的钱款,用人单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。